生育保险扩面男女职工都将参保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5日 发布人: 浏览次数:2637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经发表便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守强、徐楠,对其进行解读。

参保范围扩大

1994年12月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只涉及当地城镇职工。此后18年,这项涉及生育保险的部委规章一直未作修改。各地方也按照这一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2011年7月,我国社保法的实施,明确了社会保险的普惠性质,作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中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再仅限城镇职工,明确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者覆盖范围的扩大,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缴费比例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也做了较大调整。《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降低了一半。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此,企业缴费减负了一半。

人社部特别提出,为有效控制企业的缴费负担,地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超过0.5%,要报人社部备案。

 男女职工都将参保

在明确扩大参保覆盖范围的同时,《征求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比其他各类社保,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仅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责任的理念,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孕期有望享生育保险

 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主要是指生育的医疗费用,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指的是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此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中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明显扩大了。

从医学角度,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该属于生育医疗费范畴,将这部分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有利于生育女性权益保护。

 待遇领域拓宽

《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具体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待遇领域也做了相应的说明——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律师建议

 生育保险扩面需配套保障机制

牛守强、徐楠律师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内容有利于生育女性,但其中有部分规定还需要继续论证和完善。

 就生育津贴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意味着不论工资多少,只要是同一个单位的员工,都按一个标准发放,这势必出现生育津贴“大锅饭”现象,并且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操作上也很容易发生争议。

 此外,生育女性在工作地缴费,之后在异地生育,缴费地和就诊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回到工作地才能报销。《征求意见稿》没有对异地缴费、异地生育的操作问题作出规定,容易造成生育医疗费用异地报销难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实际上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话语权并不对等,而且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招聘环节设置门槛规避参保成本,《征求意见稿》中对职工权利的简单加强,反而可能会将其推向更加不利之境。因此,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还需要打通各种隐性的门槛限制。

 生育保险的扩容扩面,需要有配套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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