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调整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5日 发布人:办公室 浏览次数:1919

为把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的战略思想贯彻好、落实好,涿鹿县委县政府把关爱劳模生活、保障劳模身心健康作为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的具体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作出了调整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决策,并付诸实施。

一、调整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津贴。对已办理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含达到城乡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分别发放劳模荣誉津贴600元、300元。

二、调整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药费报销补助。由2018年以前的据实报销调整为劳动模范按类别参加各类医保。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每年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上一份1500元的商业医疗保险,为其再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保障金额20000元,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三、对全县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每年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为每人500元。

为确保专项资金到位,决定把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调整费用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统一划拨到县总工会牵头发放和落实,此项政策调整从2019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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